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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03 14:22:38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4〕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麒麟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包括政府统建、政企共建及其他建设模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麒麟国土分局、麒麟规划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林业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麒麟公安分局、区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各镇(街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审定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 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 市级补助资金

(三) 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 区级土地出让金计提的专项资金

(五)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 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 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 其他资金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支出专户,核算管理中央、省、市、区拨入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上级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文件规定进行拨付。

(二)对区级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麒麟规划分局、麒麟国土分局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编制下年度保障性住房区级配套资金预算,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年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性住房支出决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二)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四) 公共财政投入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

(五) 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和《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共建项目申报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书

(三)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承诺书

(四)项目所在镇(街道)申报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统建项目由区保投公司负责申报。

第十九条 建设程序严格按照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点必须到区住建局质安站备案,质安站对全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监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点进行日常监管。

第五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流程严格按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理按照普通商品房管理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企共建及其他建设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项目所在镇(街道)执收;统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保投公司执收。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方式和收缴程序分别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收入用途

(一)偿还政府借款本息

(二)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三)维护管理费

(四)业务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政府投资配建的商业设施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财政全额返还租金收入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租金收入的3%提取业务经费。其余部分属共建项目的返还项目所在镇(街道)专项用于公租房维修维护支出,属统建项目的返还区保投公司专项用于公租房维修维护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政府投资配建的商业设施出售收入,按各投资主体建设投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政府分享部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形成的政府性借款(含委托代建政府欠款)本息,盈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公共预算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使用分配方案,按资金隶属关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项目预算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共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优先解决承建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再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进行公示、配租及退出,项目所在镇(街道)统一收集齐备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备案。

第三十条 共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区发展改革局批准的价格执行,租金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收取,缴入财政指定专户管理,定期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定期对共建项目所在镇(街道)租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874-3187823)、举报信箱(745751361@qq.com),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