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26 14:03:59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投资促进局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编制了《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照使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  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4.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以曲靖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s://www.qeda.gov.cn/)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中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受理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曲靖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曲靖经  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  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 书面申请:

(1) 信函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 83 号 3 楼投资促进局办公室,邮编 655000);

(2) 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0874-3311886);

(3)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

1. 材料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 办理时限

(1) 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 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 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 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 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三)受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  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  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