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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污水接入许可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1 15:06: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经开区工作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污水接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参与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或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邮箱:qjjkqghjsj@163.com 传真:0874-3315599

 

通讯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东路83号 邮编:655000

附件:《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污水接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污水接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水户排放污水行为,确保经开区建成区内实行雨污分流,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雨污水排入相应的城镇排水设施,并依规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章 接入管理

第四条  规划建设局、规划分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指导、审核、监管。

规划建设局负责经开区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排水过程的监管;负责在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评审、审批中,把排水系统建设列为重要检查内容;负责在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监管、工程质量监管的过程中,认真做好排水系统建设的监督;负责严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关,未实施排水系统工程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规划分局负责将新、改、扩建项目排水设施列入规划审查和规划验收的必审必检项目。负责在规划新建项目中配套排水系统,把好项目落地建设第一关,确保雨污管网及设施与道路、住宅、工厂、商贸和办公大楼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负责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中,盯紧排水系统建设规范,对于未实施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建设不规范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

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废水排污许可相关事项,工业废水须经环境保护局同意,达到标准后方可接入。

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办理排水许可证,联合环保、建设等部门现场勘察认证,对满足雨污水接入要求的排水户依规发放排水许可证。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临街商铺排水户改建工程、装修工程雨污水是否正确接入管网进行监管,对“小散乱”违法排污行为及破坏市政排水设施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进行整改。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居民小组、商住小区等排水户接管的前置服务和后续管理工作,规范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加强对居民小组、商住小区排水户改建工程、装修工程雨污水是否正确接入管网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生活污水要应接尽接,做到雨污分流,并确保管网质量。管网建成后须向建设局提供管网准确位置、管径、埋深等竣工资料。

排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及相关设施。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条  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以及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

第七条  接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或核准)核定的排放量。一般工业企业和重污染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局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来划分决定。

(一)重点排水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安装在线监控仪器,在线监控设施应安装于企业废水总排口处,经检验合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二)重污染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接管,确需接管的需对其污水水质进行细致分析,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前提下并取得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证明后方可接管;生活污水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即可,无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需定期开展手工监测。

(三)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接管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第八条  工业废水接管的水质标准:

(一)工业废水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要求为准。

(二)在线监测因子由环境保护局确定,企业按照监测因子安装配套监测设施。

(三)其他要求由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拟实施雨污水接管的排水户,应当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在收到行政审批局流转单后,组织对排水户内部雨污分流、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做出是否同意接管的决定。

工业生产废水排放须由环境保护局进行评估,作出决定,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市政雨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接管的施工完成后,由排水户向规划分局、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合格后,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出具排水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每日实际处理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配合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已经接管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接管企业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必须提前15日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接管企业排水情况进行查处。

(一)环境保护局对存在超标超量排放、私自将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

(二)规划建设局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排水户采取封堵或关闸措施,暂停接纳其废水,并进行严厉处罚。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所属物业小区、商业小区的监管。新入驻的商户不得随意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从源头上根治雨污混流情况,确保实现雨污分流。对乱排的商户需督促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商户要及时上报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取得排水许可的企业,其接管标准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并须按新办法相关标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