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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3 13:47:50   索引号:000   文号:曲办发〔 2021〕17号   来源: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 通知》(曲办发〔 2021〕17号)精神 ,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事业 ,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结合经开区实际 ,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2年,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兜住基本底线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省级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 ,按照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有关标准。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 “十 四五”期间 ,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强化资金保障需求 ,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核查机制。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的省级指导标准执行,照料护理补贴按照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提质改造,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住尽住,对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突出民生主线

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各类救助对象衔接,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医疗费用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国家和省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和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综合保障作用。

4.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等方式,给予精准教育救助。健全市县乡三级协同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教育救助由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5.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以公租房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给予保障。租金在保障面积内按廉租房租金执行,超出保障面积的按公租房租金收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6.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加强社会救助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7.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修订经开区应急救灾预案总体方案,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确保灾害救助工作衔接到位、沟通顺畅。根据政策法规,统筹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建立健全与受灾人员救助需求相适应的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适时调整灾害救助标准。

8.完善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试等服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筑牢保障防线

9.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完善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严格落实48小时内“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10.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救助保障等渠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本生活物资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1.完善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公安、综合执法局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合力

12.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到2025年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街道。

13.强化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1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管委会同意并备案。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

15.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续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统筹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托“找政府”APP建立统一的面向易返贫致贫群众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平台,发挥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预警、发现、核查、帮扶作用,建立平台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救助帮扶机制。

16.优化核对审批机制。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政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做好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街道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救助制度。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 ,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探索推进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17.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梳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清单,明确街道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施救意见,按职责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18.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配合做好“一部手机办低保”升级工作,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完善机制。街道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定期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加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力量,提供保障。按照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街道在部门现有编制数量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强化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措施,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履职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回被骗款项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处理或者减轻处理。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具体措施

责任分工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兜住基本底线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卫健)、经济发展局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卫健)、人力资源局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突出民生主线

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卫健)、财政局

4.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社会事业局(教育);责任单位:地方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

5.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地方事务局、财政局

6.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局;责任单位:地方事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7.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地方事务局、总工会

8.完善其他救助帮扶。

牵头单位:经开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地方事务局、财政局、总工会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筑牢保障防线

9.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10.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卫健)

11.完善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局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合力

12.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局

13.强化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

牵头单位:团工委;责任单位:地方事务局、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妇联

1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15.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工信)、地方事务局(乡村振兴)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

16.优化核对审批机制。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局、国土分局、市场监管局

17.完善协同办理机制。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18.加强信息化建设。

牵头单位:地方事务局;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