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22〕2号
云南凯登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3**********BR7G
地址:云云南省市麒麟区麒麟东路延长线(东江花园)103A幢第1-2层商铺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拥军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22年10月24日晚对你公司承接的凤凰城寥廓府邸紫园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城市建成区住宅及周边区域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上述行为已违反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以及《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建成区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及周边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晚10点至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前款第一项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及《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以及《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云南凯登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研究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停止在晚上10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2.对该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