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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发布时间:2022-12-15 10:41: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城乡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指导,强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

服务标准:指导村(居)委会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对辖区儿童开展排查,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履职不到位、失学辍学、残疾患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每次排查必须 100%走访,走访排查情况要记录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巡查,重点巡查核实村(居)委会每季度走访排查情况、重点对象定期随访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履职情况、儿童之家作用发挥情况、系统数据时效性情况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 号)、省民政厅等 11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3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市民政局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民〔2020〕43 号)。

支出责任: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类提供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