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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5 10:18: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50号)、云南省民政厅等1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45号)及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相关规定,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中登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http://shgz.mca.gov.cn)。登记管理范围为具有市户籍或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定位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是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其中,“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取得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主要指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接受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服务领域包括:稳步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应急处置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加快培育发展适应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化要求相对较高的矫治帮教、卫生健康、职工帮扶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由民政领域拓展到社会建设领域,由特殊困难人群延伸到有需要的人群。

第六条  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不同,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职业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二)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

(三)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

(四)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

(五)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

(六)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如下内容。

(一)社会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社会工作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权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四)社会工作者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五)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开发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对象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六)社会工作者要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分为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社会工作服务人才三类。

(一)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指从事社会工作行政、行业和机构管理、实务督导等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二)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指从事社会工作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的社会工作者。

(三)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指从事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按职业水平、专业工作年限、服务研究等要素对专业职级划分等级,专业职级实行与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类职业资格相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分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四个层级。

第四章  社会工作者登记

第十条  本章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登记指对其取得的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十二条  具体登记办法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会工作者聘(任)用

第十三条  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标准,支持引导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对应。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章  社会工作者教育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工作者专业教育、入职教育、继续教育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职业培训和专业教育并重,借助高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加强社会工作者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健全督导制度,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学习成长平台,搭建社会工作者终身学习平台,全面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十五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强化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推进本土督导培养计划,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积极帮助他们提升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十六条  开展社区工作者、党员干部和志愿精英的“社工化”工作。将社会工作课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读内容;各级职能部门,通过学习、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社会工作知识的学习。引导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选读社会工作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  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第七章  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工作者从业领域、单位性质和岗位胜任能力要求,逐步形成由品德、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岗位评价标准。  

(一)政治素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作为社会工作者评价的首要因素,重点评价政治素养。

(二)职业能力。社会工作管理人才以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把握社会工作行业发展趋势能力、解决行业重大问题能力、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能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服务督导能力。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以教育与研究能力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课堂和实践教学能力、学术研究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社会工作服务人才以专业服务能力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掌握能力、服务需求发现与服务方案设计能力、应用专业知识和技巧解决服务对象问题能力。
   (三)服务绩效。社会工作管理人才以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成效为主体评价要素,重点评价社会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发展、行业规范化建设、项目实施与监管、专业督导等方面成效。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以教育与研究成果为主体评价要素,重点评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实践、学术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业绩。社会工作者以能够有效解决服务对象困难和问题为主体评价因素,重点评价专业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疑难问题处理、危机干预、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职业水平评价、岗位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职业水平评价。鼓励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具体评价方式与方法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规定进行。

(二)岗位评价。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实际和具体岗位要求,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竞聘上岗、考试考核、答辩述职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岗位职责、工作强度难度、资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目标管理评价制度,与社会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业绩考核要求、经费保障等事项,探索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加大岗位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与绩效待遇、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岗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社会评价。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业内评价为基础的社会评价机制,着力加强服务对象、社会组织、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工作者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录(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业水平职级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者,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鼓励用人单位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商业意外保险、体检、培训、团队建设等福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市级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库,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市社会工作人才库,探索建立社工“领军人才”选拔制度,落实社区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制度;支持优秀社会工作者创办社会工作机构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开展公益性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工作者综合素养与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工作人员中的占比,优先选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在街道、社区任职,鼓励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参与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的优秀社会工作者,优先招录社会工作专业高校毕业生或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逐步充实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力量。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机制,通过专业社工的引领,提升志愿者专业服务能力,赢得群众认可,提升专业形象;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宣传专业社会工作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关心、理解、尊重社会工作者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