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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开环罚字【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4-23 09:19:06   索引号:曲开环罚字【2021】3号   文号:曲开环罚字【2021】3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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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开环罚字[2021]3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MA6Q10NW58

地址:云南省经开区迎霞路白泥坡小康城2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官建云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2141323时对你单位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心脑血管医院)一标段建筑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开展土方装运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对这边下中屯安置小区等造成影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城市建成区住宅及周边区域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以上事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我局于20214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1417日收到你单位《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书》,依据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在晚上10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2.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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