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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开环罚字[2021]3号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MA6Q10NW58
地址:云南省经开区迎霞路白泥坡小康城28幢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官建云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21年4月13日23时对你单位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心脑血管医院)一标段建筑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开展土方装运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对这边下中屯安置小区等造成影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城市建成区住宅及周边区域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以上事实,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1年4月17日收到你单位《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书》,依据《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在晚上10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2.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1年4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