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关于2021年6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23 09:17:00   索引号:1   文号:1   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0629日)。

联系电话:0874-3318498

 真:0874-3318498

通讯地址:市翠峰东路83

 编:655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能源电池环保循环利用项目一期

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片区(环北路以北、三元路以东)

云南新世纪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租用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筑面积约7788平方米;项目拟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电池拆解车间、正极处理车间、负极处理车间、洗液处理车间等)、辅助工程(循环水站、纯水制备、空压站等)、公用工程(供电系统、供热系统、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等)、储运工程(废电池仓库、产品仓库、辅料仓库等)、环保工程等;形成年处理5000吨废旧磷酸铁锂电池的生产能力。

(一)加强施工期现场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及各项防尘措施,减轻扬尘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妥善、合理、合法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装修材料等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堆存。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分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项目初期雨水的环境管理,在厂区设置截排水设施,对厂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可外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地面清洗废水、工艺废水、洗涤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收集管网收集和对应的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产废水总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所排废水中污染物指标(氟化物除外)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A级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对应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排污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可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到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中“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结合纳污水体(白石江)水质现状,特要求该项目外排废水中氟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三)落实企业废气治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池拆解及分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经“碱液喷淋+有机废气净化或处置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后方可经对应高度排气筒排放;项目酸浸、酸洗等生产过程及罐区产生的氮氧化物经尾气回收处理系统处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后方可经对应高度排气筒排放,且排放口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破碎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除尘器处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后方可经对应高度排气筒排放;所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置装置,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强化运行过程中的工艺指标控制,杜绝非正常排放事故的发生。

(四)合理布置厂区高噪声设备,尤其关注空压站和综合泵站设备设施,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并采取有效的减震措施,确保不扰民。

(五)强化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的要求,对生产车间、储罐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排放管线等开展防渗处理工作;在设计及施工阶段针对场区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勘察,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项目固废主要包括一般性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性工业固废可回用部分尽量回用,不能回用部分要做到妥善处置,且一般固体废物临时堆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过程中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要求,委托有对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同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生活垃圾可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在生产过程中,需定期对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属性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属性进行妥善处置。

(七)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工艺装置、储罐区、污水处理站等重点源的监控和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加强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