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顾问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4 17:25:46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顾问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充分借用“外脑”,大力柔性引进招商人才和组织,调动各界资源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和加强经开区招商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招商顾问在服务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经开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精准度与有效性,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顾问,系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具备为经开区招商引资提供决策参谋服务能力和条件的专家学者、行业精英,包括知名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等。
二、聘用、续聘与解聘
第三条 招商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客商资源;
(三)熟悉、关心和支持经开区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
(四)有招商引资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
(五)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商顾问聘请程序:
(一)推荐人选。由经开区招商局提出招商顾问推荐人选。
(二)考察推荐。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由经开区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工委、政法委、经发局、招商局进行考察,了解拟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并提出初步人选。
(三)集体决定。招商顾问初步人选产生后,召开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提交经开区党工委会议审议,确定聘用人选。
(四)签订合同。经开区管委会与招商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招商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工作目标、合同解除、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颁发聘书。经开区管委会向聘任的招商顾问颁发
聘书。
第五条 招商顾问的聘期与解聘:
招商顾问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为2年,聘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因招商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有损害经开区利益和声誉的言行的;
(三)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没有继续履行招商顾问事务条件的;
(四)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招商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工作考评结果在称职等次以下的。
三、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招商顾问工作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咨询工作,把脉招商动态及加强项目分析,为搭建经开区招商平台,实施项目的有效对接提供决策参考意见。进一步完善经开区的招商机制,构建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长效机制,提高经开区对外招商实效。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每月定期与经开区招商局进行沟通联络,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产业发展趋势和信息;适时有针对性地对经开区产业的总体发展形势和各项相关工作开展调研活动;适时参加经开区招商工作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就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为经开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就投资商与经开区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客商正面宣传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环境,推介经开区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有实力的企业和客商来经开区考察洽谈项目。
(四)协助经开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五)每年至少向经开区管委会做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的述职,提交一份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决策性建议报告。
(六)完成约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经开区管委会颁发聘书。
(二)应邀参加经开区举行的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和重要招商会议。
(三)分享经开区招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经开区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四)获取约定的相应报酬。
四、日常管理、待遇及考核
第八条 日常管理、待遇:
(一)招商顾问的日常联络、管理服务由招商局具体负责。招商局应建立和管理招商顾问个人档案、工作资料、工作纪录。
(二)根据项目落地情况,由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曲办发〔202017号)奖励标准,向招商顾问支付顾问报酬。
(三)对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特别重大优质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可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另行给予奖励。
(四)招商顾问应邀往返及在经开区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经开区核准报销,相关费用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经开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考评机制:
(一)年度考评工作由经开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工委、政策法制局、财政局、经发局、招商局组织实施。
(二)考评重点围绕顾问日常表现,介绍项目的签约情况、落地情况以及对经开区的贡献情况等,具体考评工作由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工委、经发局、财政局、招商局、政策法制局组织实施。
(三)综合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等次的,根据双方意愿,直接续聘;连续两年考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再续聘;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直接解聘。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经开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