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开发区益信猪鬃加工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205

开发区益信猪鬃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0MA6L2FHG8F

地址:发区南海子大海哨村委会响水街(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继峰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20930开发区益信猪鬃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加工猪鬃废弃物发酵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笔录》、《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0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2.处以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