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20〕3号
单位(个人):王红
身份证:412***********6810
地址: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营子村二组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20年3月3日接到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移交线索,你(单位)在经开区张家凹村38栋305房间从事收购, ,人体胎盘的非法行为。2020年3月4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你的临时住所经开区张家凹村38栋305房间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以上事实,有经开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现场勘察笔录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买卖医疗废物。
2.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0年3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