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划定开发区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区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在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及水文、水位站确权定界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决定依法划定开发区境内面店水文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面店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160米、下游260米处;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外5米为边界。
(二)白石江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面店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5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15米为边界
(二)白石江水位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附件:1.面店水文站、白石江水位站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示意图
2.面店水文站、白石江水位站宗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