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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经开区规模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19〕51号)、《市河长制办公室转发省河长办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公示有关要求文件的通知》(〔2014〕-57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完成了经开区境内规模以下白石江经开区段、西河经开区段两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根据有关要求,对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河湖起止位置长度范围:白石江经开区段自上西山水库溢洪道出口起至河湾段止,全长10.469km,河道管理范围为该河段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等;西河经开区段自张安屯与晏官屯分界点起至晏关屯大桥止,全长2.979km,河道管理范围为该河段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等。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一)禁止建设防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禁止损毁水工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和防汛水文设施;(三)禁止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打井、钻探、葬坟、非法开采砂(石)、挖筑水塘;(二)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机河道安全的物体;(三)擅自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线;(四)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