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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07-14 00: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7]1号

市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3992242083

  地址:市三江大道以南瑞和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

1、路虎4S店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以书面(曲开环行罚告[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7年 6月2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2按照总投资额的3%处罚,罚款(大写):(建设项目结算总价壹佰捌拾玖万元整,处建设项目结算总结百分之三,即189万*3%=5.67万)伍万陆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户   名: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账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6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