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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转型有关问题的批复》(云政复〔2011〕11号)、《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转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曲发〔2012〕28号)等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我市新兴工业的集聚区、高新技术的示范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珠江源大城市新区,是云南“桥头堡”建设和滇中经济区的重要产业基地,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科技创新的平台。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积极配合支持开发区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级和市级授权,依法行使综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内部职能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省、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负责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和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结算制度,管理开发区内国有资产,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负责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项目的备案、审批(核准)、注册、登记工作,核发有关许可证或执照,负责审查按规定须上报省级审批的项目,负责区域价格监督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开发区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管理维护开发区市政公共设施;

(七)负责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征收征用、勘测定界、征转报批、收储、核算以及土地登记、发证、变更、抵押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外资、外经、贸易管理、市场管理、内部审计、统计和执法检查工作;

(十)统一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务以及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维护稳定、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十二)全面托管开发区管理范围内街道(乡、镇)和社区的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等各项工作;

(十三)领导和管理市级有关部门驻开发区工作机构;

(十四)完成国家商务部,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内设独立核算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执行开发区的年度财政预决算,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各类财政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开发区财政预算、结算和调整事项按程序报市级人大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区设立独立的分支金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财政资金收支业务和监管。开发区的地方财政收入,除按规定定额和比例上解及分成的部分外,全部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人力资源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公安、国土、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职能机构。

设立的职能机构接受上级业务机构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其业务调整、干部任免应当听取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国有独资和其他控股公司,应当以现金、土地、实物资产等形式投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光伏材料制造等高新科技技术项目;

(二)现代农业产业、生物产业等高新科技项目;

(三)节能、环保等低碳产业项目;

(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物流、商贸、金融、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六)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九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不符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三)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四)不符合开发区内各产业园区准入条件的。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引导建立有关对外贸易、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各类企业、单位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企业总部和配套基地。

鼓励通过设立科技创业孵化中心、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到开发区投资创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项目政策(试行)》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完善开发区的各类产业促进和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进入开发区投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科技人才,给予包括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对招商引资的有关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开发区引进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开发区内兴办科技园区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等研究开发活动的,应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作为开发区经济辐射区域的云南煤化工()工业园区、南海子工业园区越州分园、西城工业园区麻黄片区、卷烟厂,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优化劳动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度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经营,须报开发区管委会和批准机关登记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开发区内的企业新增其他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聘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对开发区企业进行各类检查、督查、考评,应当先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机制,调查处理开发区内组织和个人的投诉。

对属于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开发区管理工作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登记编号: 云府登1060号

第67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9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级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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